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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三维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18号
案件名称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三维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三维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9号3幢2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黄晓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海,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三维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软件园软件路15号(孵化二期F栋)9楼902室。

法定代表人:蔡志森,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三维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群核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

2.裁定本案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一)本案案由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仅适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普通民事侵权纠纷,本案三维公司请求保护的是整个软件的著作权,而并非单一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本案整体案由是著作权纠纷。

根据“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由于该解释第四条的管辖连接点并未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且三维公司无证据证明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二)本案应当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是著作权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群核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为杭州市拱墅区余杭塘路515号矩阵国际中心1号楼,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群核公司实际经营地法院,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三维家公司未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首先,关于本案是否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问题。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本案中,三维家公司起诉主张,群核公司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软件代码,未向社会公众表明三维家公司的开发者身份,涉嫌对三维家公司软件源代码进行擅自修改,侵害了三维家公司对涉案计算机软件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维家公司提供的(2017)粤广广州第112989号公证书载明,三维家公司在群核公司的网站(https://www.kujiale.com/)上可以直接获得并使用被诉侵权软件,还可以下载该软件的目标程序,并且通过第三方软件将目标程序进行反编译。

本院认为,基于三维家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本案可以认定,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被诉侵权软件,由此可见,群核公司涉嫌实施了将被诉侵权软件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本案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其次,关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审理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群核公司上诉提出,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仅适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普通民事侵权纠纷,本案三维公司请求保护的是整个软件的著作权,而并非单一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本案不应适用上述规定。

对此,本院认为,群核公司关于上述司法解释仅适用于普通民事案件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这是其一;

其二,群核公司在其网站提供的被诉侵权软件以信息网络为载体供相关公众下载使用,本案据此可以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也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中;

其三,三维家公司起诉主张群核公司侵害的多项著作权是基于同一计算机软件的权利,因此,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审理。

最后,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进一步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计算机软件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中,被侵权人三维家公司住所地即侵权结果发生地是广东省广州市,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内,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三维家公司选择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群核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童海超 审判员  崔 宁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楠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18号 案  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童海超 审判员:崔 宁、于志涛 法官助理:张 楠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17日 关 键 词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侵权行为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三维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法律问题 著作权人起诉主张侵权人侵害多项著作权的管辖法院确定。

裁判观点 著作权人起诉主张侵权人侵害的多项著作权是基于同一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以上被诉侵权行为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审理。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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