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民终27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家沟金腾越综合小超市,经营场所兰州市城关区颜家沟253号。
经营者:汪学芳,女,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
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颜家沟金腾越综合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5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实际履行为由,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颜家沟金腾越综合小超市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颜家沟金腾越综合小超市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515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均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