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63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红德,男,汉族,1950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白红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