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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莫瓦有限公司、嘉善可悦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执1237号之一
案件名称里莫瓦有限公司、嘉善可悦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里莫瓦有限公司;嘉善可悦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执1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里莫瓦有限公司(RIMOWAGmbH),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科隆理查德-拜尔特大街13号。

法定代表人亚历山大˙安诺尔特(AlexandreArnault),首席执行官。

被执行人嘉善可悦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善市嘉善县惠民街道台升大道111号2幢西侧,组织机构代码:344041877。

法定代表人邹武辉。

里莫瓦有限公司(RIMOWAGmbH)与嘉善可悦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民终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90360.75元,执行费为人民币5755元。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情况。

经查控未发现有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对嘉善可悦箱包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强制措施。

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尚欠案款为人民币390360.75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该债务。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回告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执1237号侵害发明专利权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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