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7094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刘站文体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荷花池市场东一区一楼B排28号。
经营者:刘站。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刘站文体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金牛区刘站文体用品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