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742号之一原告:山东能特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刘昂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波,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松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
法定代表人:李克松,执行董事。
被告:淄博锦达玻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李树标,经理。
原告山东能特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松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淄博锦达玻璃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涉案名称为“低钾型3A沸石分子筛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ZL201610093457.0)发明专利已被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发明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