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172号之一 原告:海博艾斯公司(HYPERIC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拉古那山谷路第15440号230单元。
授权代表人:吉姆﹒修特(JimHuether),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红、王寒梅,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亿迈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东方红路以北(德州威尔森管业有限公司院内第六车间)。
法定代表人:孟德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艳,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博艾斯公司与被告山东省亿迈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博艾斯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山东省亿迈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赔偿因侵权行为给海博艾斯公司造成的损失以及合理支出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海博艾斯公司以拟以其他方式解决诉争纠纷为由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博艾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博艾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博艾斯公司负担。
原告海博艾斯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