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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育波与汕头市晨曦动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358号
案件名称余育波与汕头市晨曦动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育波;汕头市晨曦动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58号 原告:余育波,男,汉族,1980年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晨曦动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江花园2008幢一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590093664U。

法定代表人:邢宗雄。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余育波诉被告汕头市晨曦动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余育波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随后,原告余育波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育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育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育波负担。

原告余育波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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