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514号之三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中雀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丰成村。
法定代表人:杨光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明、乔**,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国良,男,195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海曙智尊全自动扑克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卖面桥村。
法定代表人:陈国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明、乔**,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中雀机电有限公司、陈国良、沈阳市铁西区鸿友鑫文体用品经销部、扬中市三茅镇盛达中介服务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智尊全自动扑克机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沈阳市铁西区鸿友鑫文体用品经销部、扬中市三茅镇盛达中介服务部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被告陈国良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
被告陈国良为此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六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