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762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法人注册号:110111-4045129。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锦尚诚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吉华路571号1楼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8。
法定代表人:古锦化。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深圳市锦尚诚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