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博森皮带扣商行、厦门市湖里区旺尔美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06民初13235号之一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博森皮带扣商行、厦门市湖里区旺尔美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博森皮带扣商行;厦门市湖里区旺尔美皮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13235号之一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娟,福建品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义乌市博森皮带扣商行,住所地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45787号商位。

经营者:施江伟,男,1967年12月27日,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民,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文,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湖里区旺尔美皮具店,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34号之29。

经营者:王异兆,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亮,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可心,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博森皮带扣商行、厦门市湖里区旺尔美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永福 人民陪审员  江小荣 人民陪审员  林杰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纪华吉 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