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472号原告:杨雨峰,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晨光大道桥北4组4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诗颖,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萍,女,199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珂,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女,公司员工。
原告杨雨峰与被告林萍、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杨雨峰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雨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雨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杨雨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