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知民初76号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涛,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恒派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虎啸路373弄11号。
法定代表人:杨艳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杨艳丽,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晶,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楼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胡正宇与被告乐清市恒派电子有限公司、杨艳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