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07执152号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桃源县茶庵铺镇小瓦匠烟花鞭炮店、吴先友: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桃源县茶庵铺镇小瓦匠烟花鞭炮店、吴先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07执152号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桃源县茶庵铺镇小瓦匠烟花鞭炮店、吴先友: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桃源县茶庵铺镇小瓦匠烟花鞭炮店、吴先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