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256号 原告:周云财,男,195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浙江聚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伟,浙江聚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创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湖前社区朱家站村朱家南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陈培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兴贝,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财与被告温州创凡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云财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云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云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云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