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4583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婧怡,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飞廷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87号1楼之一房。
法定代表人:刘映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广州飞廷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惠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