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初98号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工业区(九都镇新东村)。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星,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森溪,男,199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衍清,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森溪、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森溪、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森溪、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小燕 审判员 陈希进 审判员 王柳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培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