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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贵州手工匠酒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栖霞区张鑫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民终2858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贵州手工匠酒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栖霞区张鑫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手工匠酒业有限公司;南京市栖霞区张鑫餐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终28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手工匠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负****[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顺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北京市北斗鼎铭(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轶,北京市北斗鼎铭(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张鑫餐饮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金源百货市场****-1商铺。

经营者:张鑫,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雅雯,南京市栖霞区张鑫餐饮店经营者张鑫的妻子。

上诉人贵州手工匠酒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栖霞区张鑫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2民初8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手工匠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撤回对原审被告的起诉,原审被告同意上述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手工匠酒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同时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该撤回起诉申请已经由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2民初815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贵州手工匠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贵州手工匠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贵州手工匠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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