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1309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系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系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优,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公民身份号码:130××××××××××××834。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