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昌县新荣冠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泰坦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荣兵,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尚体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恒仁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晓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琦,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新昌县新荣冠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尚体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的(2017)京73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昌县新荣冠科技有限公司称已与上海尚体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于2021年3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昌县新荣冠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昌县新荣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新昌县新荣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