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28民初64号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高速公路道口一级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云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祥,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倩倩,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恩施市古茗饮品舞阳坝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大道2号商铺第4间。
经营者:向复顺。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恩施市古茗饮品舞阳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以与被告恩施市古茗饮品舞阳坝店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相应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