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385号原告:赖华亮,男,汉族,1977年9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36号3栋302。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进,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之三2309、2310(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1。
原告赖华亮诉被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本院于××21年×月22日立案。
赖华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赖华亮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