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603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康县天虹批发部,经营场所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清溪路339-1号。
经营者:郭大荣。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康县天虹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5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