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901号原告:王书发,男,198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若兰,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连云港策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昌河社区南京西路596-575。
法定代表人:方攀。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玲,该公司法务。
原告王书发与被告连云港策翼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王书发于2021年2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王书发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书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