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547号 原告:余金石,男,汉族,1985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银燕,女,汉族,1990年5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镇原县。
原告余金石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惠银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余金石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判令惠银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变更为“判令惠银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一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余金石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金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金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金石负担。
原告余金石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