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民初84号原告:重庆鑫源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鑫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1588643R。
法定代表人:龚大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女,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嘉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奥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592929266。
法定代表人:邵海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路,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鑫源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嘉木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重庆鑫源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源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鑫源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00.44元,全部退还原告重庆鑫源农机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