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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青山区峰悦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9938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青山区峰悦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区峰悦日用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938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青山区峰悦日用百货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工业三路四号楼鑫发大厦一层商网。

经营者:李贤永。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青山区峰悦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诉手续、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前,2020年6月8日,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起诉时预缴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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