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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卫勤、佛山市威莱登照明有限公司与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同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066号
案件名称赖卫勤、佛山市威莱登照明有限公司与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同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威莱登照明有限公司;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同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赖卫勤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066号原告:赖卫勤,男,汉族,1975年4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瑞金市*************。

原告:佛山市威莱登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民委员会畅兴大道东9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谢燕丽,该公司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2。

被告:广东同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民委员会畅兴工业园仓沙西路3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徐某1。

原告赖卫勤、佛山市威莱登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同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灯(花漫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卫勤、佛山市威莱登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赖卫勤、佛山市威莱登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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