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知民初306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梦雪,公司员工。
被告:延津县东纱百货店。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城关镇科技路14号。
经营者:李纱。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渊宾,男,汉族,1986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延津县东纱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延津县东纱百货店赔偿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该请求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同意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延津县东纱百货店赔偿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延津县东纱百货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