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047号 原告:杭州博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二路57号1幢C区1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姚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银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民治大道973号仁兴机械厂B栋厂房(万众润丰创业园B栋)102。
法定代表人:张银。
被告:杭州希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裕阳路8号第三幢2层。
法定代表人:刘金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大屏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观光路1193号旭明科技园405。
法定代表人:张礼君。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博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银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希智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屏计算机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博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杭州博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博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博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博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