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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阪神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汪婕厨卫销售中心、汪婕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执609号
案件名称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阪神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汪婕厨卫销售中心、汪婕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阪神电器有限公司;汪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609号申请执行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1号大街210号。

法定代表人:FangJames,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成业大道(周劲、梁日光、郭耀朋、梁红妹综合楼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山市阪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洪发路。

法定代表人:袁庆堂,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汪婕厨卫销售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12号红太阳工业原料城A2-304、306。

经营者:汪婕。

被执行人:汪婕,女,198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申请执行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阪神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汪婕厨卫销售中心、汪婕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1民初6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01民初695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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