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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殷小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68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殷小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殷小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68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 WAI MAN CHO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小宜,经营场所西安市新城区。

经营者:殷小宜。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殷小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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