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1民终15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607212552A。
法定代表人:陈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两江新区谭陈霞文具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街道和睦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5XXPTW06。
经营者:谭陈霞,女,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斌,男,系谭陈霞配偶,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利画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两江新区谭陈霞文具店(以下简称“谭陈霞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7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斌到庭参加了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第一铅笔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一、依法撤销(2019)渝0192民初7325号民事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关于本案维权合理费用的认定。
上诉人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是5000元/案,该费用有《聘请律师合同》及增值税发票、(2018)沪长证经字第6328号公证书及增值税发票、相关调查人员及律师的报销差旅费为据予以佐证。
二、关于本案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
1.被上诉人系专业从事终端零售业务的销售者,其在进货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
2.1997年4月,马利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也被我国商务部评为“中华老字号”,在文具市场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上诉人谭陈霞文具店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认可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马利画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谭陈霞文具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马利画材公司第10886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判令谭陈霞文具店支付马利画材公司商标侵权赔偿款12000元以及马利画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1000元、差旅费1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系第1088608号“Marie’s”英文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为第2类,包括:颜料;
调色油;
画家用金属箔;
画家用金属粉等,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截止至2027年8月27日。
2019年1月27日,以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为甲方、以马利画材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甲方将第1088608号等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许可乙方免费使用,许可期限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29年1月26日止,许可方式为排它使用许可。
2019年1月27日,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向马利画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载明:马利画材公司有权自行或转委托第三方对第1088608号等注册商标进行市场维护,包括但不限于举报、公证取证、提起诉讼、出具鉴定证明等;
授权期限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29年1月26日止。
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出具(2018)沪长证经字第6328号公证书,主要载明:2018年10月29日,该公证员、公证人员与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来到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旁侧新新文具(证照名称:两江新区谭陈霞文具店),购得马利牌水粉画颜料两盒。
公证人员对购买现场、购买取得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并将其中一盒马利牌水粉画颜料封签后交由申请人的代理人收执。
经比对,此次公证购买的“马利牌水粉画颜料”在包装、颜料上均使用了与马利画材公司第1088608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2018年11月16日,马利画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载明,前述公证购买的“马利牌水粉画颜料”为假冒伪劣产品。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马利画材公司举示的商标档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委托书》足以证明马利画材公司系第1088608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有权依法就他人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此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版)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马利画材公司举示的证据足以证明被诉侵权商品系谭陈霞文具店销售;
被诉侵权商品经马利画材公司鉴定为假冒伪劣商品;
且被诉侵权商品使用了第1088608号注册商标。
故谭陈霞文具店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侵犯了马利画材公司第1088608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再次,关于谭陈霞文具店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问题。
谭陈霞文具店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故其相应合法来源抗辩意见,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后,关于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结合马利画材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因谭陈霞文具店销售了侵权商品“马利牌水粉画颜料”,其理应停止销售上述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版)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双方未提交证据证明马利画材公司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谭陈霞文具店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产品的市场价格、谭陈霞文具店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方式、规模及马利画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必然产生律师费、公证费、就同一商标在本院起诉数家谭陈霞文具店等情况,酌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版)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谭陈霞文具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马利画材公司第10886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谭陈霞文具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马利画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元;
三、驳回马利画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六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微信支付凭证一张,金额20元;
第二组证据调查员差旅费凭证7张;
第三组证据公证员差旅费凭证四张,显示金额合计4340元;
第四组证据律师差旅费凭证。
其中开票时间为2019年6月3日、4日的凭证为火车票、机票及住宿发票;
2020年6月1日车票、住宿费及2020年6月3日的车票合计985元;
第五组证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六组证据荣誉资质证明四份及(2018)浙07民初396号民事判决。
以上前五组证据拟证明上诉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第六组证据拟证明上诉人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认可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
对第二至四组证据涉及复印件部分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律师差旅费原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与本案无关;
对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对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被上诉人对第一组证据所涉金额不持异议,予以采信;第二组证据系复印件,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第三组证据虽系复印件,但能与(2018)沪长证经字第6328号公证书相互印证,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能否达到证明目的之后予以评述;第四组证据中所涉时间为2019年6月的票据虽系复印件,但能与一审开庭时间相互印证,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对所涉时间为2020年6月的票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能否达到证明目的之后予以评述;第五组证据虽系复印件,但系公开可查文件,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能否达到其证明目的之后予以评述;对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被上诉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陈述,本院二审查明如下事实:一、上诉人为购买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支付20元;
二、上诉人举示的公证员差旅费金额显示共计4340元;
三、上诉人举示二审律师差旅费和住宿费金额显示共计985元;
四、2019年1月1日,马利画材公司(甲方)与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承办律师为甲方谭陈霞文具店(经营者谭陈霞)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的代理人。
甲方向乙方缴纳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
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向马利画材公司开具了名称为律师代理费的增值税发票(No11989324),金额为3000元,上诉人当庭陈述其无证据证明案涉律师费已实际支付。
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向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开具了金额为1000元、名称为公证费的增值税发票(No97989522);
五、2012年12月,马利画材公司获上海质量协会授予的“上海市卓越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
2016年1月,“Marie’s”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的上海市著名商标;
2017年8月16日,马利画材公司马利牌中国画颜料荣获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颁发的2017年度中国文教办公用品行业CISE赛思奖金奖;
,“Marie’s”获上海品牌国际认证联盟授予的“上海品牌”认证证书。
六、上诉人当庭陈述其无证据证明案涉律师费已实际支付。
七、(2018)浙07民初396号系马利画材公司诉金华大自在文具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盒装潢纠纷案件,该案判决认定马利画材公司的指控成立。
八、2019年6月4日,(2019)渝0192民初7321、7324、7325、7326、7328号商标侵权案在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何丽作为前述五案马利画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
九、被上诉人当庭陈述其系文具专卖店,经营面积约七八十平方米;
十、2020年6月2日,(2020)渝01民终1594号、1595号、1596号案件在本院开庭,何丽作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意见,本案二审焦点在于一审法院就被上诉人所酌定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
现分析评判如下: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版)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在上述两数额均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酌定赔偿数额。
此即现行法律关于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规定。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和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往往导致侵权行为人侵权获益或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不易确定,现行法律遂赋予人民法院在一定金额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此即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的设置由来。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历来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极易引发争议的问题之一,也往往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二审审理的争议焦点。
一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一审酌定的赔偿金额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则须对一审法院所酌定的金额进行评价,主要审查的要素包括:一审法院判赔的金额是否超出权利人主张的诉讼请求范围、是否遗漏审理诉请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是否遗漏查明或错误认定与损害赔偿相关的案件事实、是否未能准确理解和适用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关于酌定赔偿所设置的相关规定。
如果二审法院经审理,确未发现一审法院存在上述消极事实,原则上就应当对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予以尊重,不宜轻易改动。
相反,如果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对于量赔数额的审查考量存在严重瑕疵或者权利人在二审中提出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新证据,则应依法对赔偿数额予以调整,以确保最终确定的赔偿金额与当事人诉请保护的知识产权知名度相匹配,与对侵权者实施的具体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相适应。
本案中,根据上诉人所举示的证据,可以认定案涉“Marie’s”商标及“Marie’s”文教体育用品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本案损害赔偿数额应当体现其市场价值,结合谭陈霞文具店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方式、规模、马利画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及其就同一商标在法院提起数起诉讼等情况,本院酌定谭陈霞文具店向马利画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500元。
综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依据二审期间的新证据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732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732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三、两江新区谭陈霞文具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上诉人两江新区谭陈霞文具店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两江新区谭陈霞文具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