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24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定远县定城镇好视立视光中心总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定远县定城西大街。
经营者:朱秀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四清,定远县炉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定远县定城镇好视立视光中心总店与被上诉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初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定远县定城镇好视立视光中心总店于2020年6月8日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定远县定城镇好视立视光中心总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定远县定城镇好视立视光中心总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定远县定城镇好视立视光中心总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