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191号之二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苏盛,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陆建萍,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嘉兴鼎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人民街242号内第1栋。
法定代表人:冯丽群。
被告:深圳樱花浴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四路2号安博科技宝龙厂区2号厂房608-02。
法定代表人:袁阿和。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森鼎塑料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人民街242号,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高建林,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生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建萍、嘉兴鼎霸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樱花浴顶电器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森鼎塑料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粤0307民初21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嘉兴鼎霸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
被申请人深圳樱花浴顶电器有限公司、陆建萍的名下合计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
被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森鼎塑料厂的名下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财产。
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嘉兴鼎霸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深圳樱花浴顶电器有限公司和陆建萍的名下合计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森鼎塑料厂的名下价值人民币5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