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149号原告: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力西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1345089931。
法定代表人:张碎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彩勇,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丽,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爱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五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20092177X。
法定代表人:张瑞村,董事长。
被告:上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500号205-3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1178148Y。
法定代表人:张素花,董事长。
原告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爱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