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019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圣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新闽融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恭国。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上海新闽融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