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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大米协会与上海新闽融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3019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与上海新闽融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上海新闽融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019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圣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新闽融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恭国。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上海新闽融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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