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5478号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CG7JW28。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1号1幢1层14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47522851F。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臣,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某销售部,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师院东街后园馨园小区D区网点的正大批发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2MA3J3NRM08。
经营者:高某。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某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