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初60号 原告:北京世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关北二街**院**楼**1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8810337N。
法定代表人:房中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春生,该公司法务,男,汉族,1979年1月5日出生,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
被告: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WLJ4F。
法定代表人:徐继华。
被告: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安徽国际金融贸易中心**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7621567。
法定代表人:解松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春,该公司工作人员,男,汉族,1975年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北京世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北京世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世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世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