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4197号原告:蒋春兰,女,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渝**,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晓佳,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均禾麻辣面馆,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文海涛,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营山县,原告蒋春兰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均禾麻辣面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蒋春兰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春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兰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均禾麻辣面馆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春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