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16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光,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超市,经营场所哈尔滨市道里区。
经营者: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超市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