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716号 原告:浙江花家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块。
法定代表人:李恩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玉,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傲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城外洲社区锦绣嘉苑******。
法定代表人:牟宣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杭州天欣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斌,杭州天欣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原告浙江花家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傲家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花家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花家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