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7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小吉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明北路******。
法定代表人:黎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资平,男,宁波小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延峰,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iv>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电,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宁波小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北路****众创空间**v> 法定代表人:黎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资平,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展,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南京易起富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园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陈福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子,北京嘉润(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小吉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小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公司)、原审被告宁波小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小吉公司)、南京易起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起富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的(2019)苏01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小吉公司和宁波小吉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资平,上海小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延峰,宁波小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展,小天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电、陈丹丹,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子,均到庭参加诉讼。
易起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小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改判上海小吉公司不承担侵害小天鹅公司涉案专利的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小天鹅公司承担。
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判断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时,将东部大宇电子株式会社20131041XXXX.2发明专利文献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存在明显错误,应该是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东部大宇电子株式会社20131041XXXX.2发明专利文献进行对比。
二、涉案专利明显属于抄袭东部大宇电子株式会社的现有方案。
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一审判决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事实认定错误。
2.涉案专利ZL20172058XXXX.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四、一审判决赔偿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小天鹅公司针对上海小吉公司的上诉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首先,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其次,上海小吉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最后,原审判决赔偿金额认定正确。
宁波小吉公司针对上海小吉公司的上诉述称:同意上海小吉公司的上诉意见。
淘宝公司针对上海小吉公司的上诉述称:认可原审法院的裁判。
易起富公司未到庭陈述,亦未在庭前向本院发表书面意见。
小天鹅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小天鹅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上海小吉公司、宁波小吉公司、易起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等全部侵犯小天鹅公司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淘宝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3.判令上海小吉公司、宁波小吉公司、易起富公司向小天鹅公司支付侵权赔偿金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700万元;
4.判令上海小吉公司、宁波小吉公司、易起富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海小吉公司原审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有区别,没有落入小天鹅公司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被诉产品技术方案属于现有设计。
小天鹅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不合理,网络评价数量、价格不能作为本案赔偿款的计算依据。
小天鹅公司主张的赔偿计算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涉案专利对于涉案产品的贡献率极低,小天鹅公司以整个洗衣机的毛利率计算赔偿数没有依据。
宁波小吉公司原审辩称:1.涉案专利ZL20172058XXXX.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2.涉嫌侵权的产品(型号G1-MZB)结构和涉案专利有区别;
3.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属于现有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
淘宝公司原审辩称:涉案的销售行为在天猫平台,天猫网运营平台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故淘宝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
易起富公司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小天鹅公司及其享有的权利 小天鹅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31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整,经营范围:家用电器、环保形干洗设备、清洗机械设备、整理设备及零配件的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
洗涤服务;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家电技术服务;
工程专业承包;
行业性实业投资。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5月23日,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壁挂式洗衣机的外桶组件和具有其的壁挂式洗衣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8年4月1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72058XXXX.3。
目前该实用新型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2019年3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涉案专利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是全部权利要求1-10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9年8月5日,涉案专利权人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小天鹅公司。
上述专利权利要求1.一种壁挂式洗衣机的外桶组件,所述壁挂式洗衣机包括进水管和内桶,所述进水管与所述外桶组件相连以向所述内桶内通水,其特征在于,所述外桶组件包括:外桶,所述内桶可转动地设在所述外桶内;
进水接头,所述进水接头设在所述外桶上且与所述内桶内连通,所述进水接头具有进水接口和进水出口,所述进水接口与所述进水管相连,所述进水出口形成在所述外桶的内侧壁上,所述进水出口处形成有导水槽。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壁挂式洗衣机的外桶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水槽延伸至所述进水出口的内边缘处,所述导水槽在所述进水出口的内边缘的延伸长度大于所述进水管的直径长度。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壁挂式洗衣机的外桶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接头包括:盛水柱,所述盛水柱内限定有盛水腔,所述盛水腔与所述导水槽连通;
导水管,所述导水管分别与所述进水管和所述盛水腔连通以将从所述进水管中进入的水依次通过所述导水管、所述盛水腔和所述导水槽流入到所述外桶内。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壁挂式洗衣机的外桶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盛水腔形成为柱体形状,所述导水管连接在所述盛水腔的外周壁上。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壁挂式洗衣机的外桶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管套设在所述导水管上且通过固定件与所述外桶相连。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壁挂式洗衣机的外桶组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导水部,所述导水部设在所述盛水柱的下方上,所述导水槽形成在所述导水部上。
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壁挂式洗衣机的外桶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水部由所述盛水腔的内侧壁向下凹陷形成,所述导水槽的底壁形成为弧形。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壁挂式洗衣机的外桶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水槽形成为弧形槽。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壁挂式洗衣机的外桶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弧形槽形成为劣弧形。
10.一种壁挂式洗衣机,所述壁挂式洗衣机包括主体及悬挂部件,所述悬挂部件适于将所述主体装配至墙壁表面,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壁挂式洗衣机的外桶组件。
二、上海小吉公司、宁波小吉公司、易起富公司、淘宝公司及被诉侵权行为 上海小吉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1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94.9153万元整,经营范围:从事互联网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洗衣机、干衣机、挂烫机、脱水机、电冰箱、洗碗机、电冰柜、空调、抽油烟机、电热水器、饮水机、净水设备、洗涤剂、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厨房电器、智能家用电器、家居护理用品的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宁波小吉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24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整,经营范围:洗衣机、干衣机、挂烫机、注水机、电冰箱、洗碗机、电冰柜、空调、抽油烟机、电热水器、饮水机、净水设备、洗涤剂、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厨房电器、智能家用电器、家居护理用品的批发、零售及网上经营,互联网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易起富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18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整,经营范围:电子商务;
日用百货、机械设备及配件、办公用品、通讯设备销售;
企业营销策划;
展览展示服务;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淘宝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4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500万元整,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举办演出剧(节)目、表演;
增值电信业务服务(具体业务范围详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制作、复制、发行;
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
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承办会议展览,翻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除需前置审批的项目);
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和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
批发、零售:计算机硬件。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据(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1612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4月4日,小天鹅公司代理人通过公证取证在京东商城“小吉京东自营旗舰店”购买了型号为G1-NB的小吉洗衣机1台,价格2798.97元,获取《上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张(发票号码为95201285)。
另登录1号店网上超市“小吉官方旗舰店”购买了型号为G1-NB的小吉洗衣机1台,价格2799元,获取购机发票1张(发票号码94980228)。
京东小吉官方自营旗舰店累计销售评价数6000+。
依据(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1613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4月4日,小天鹅公司代理人通过公证取证在淘宝网天猫平台“小吉易起富专卖店”购买了型号为G1-NZB的小吉洗衣机1台,支付价款2499元,获取《江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张(发票号码为40882420),发票上盖有“南京易起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
另登陆淘宝网“小吉旗舰店”购买了型号为G1-MZB的小吉洗衣机1台,价格2599元,获取《宁波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张(发票号码为80138670)。
累计销售评价数14095。
依据(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1614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4月8日,小天鹅代理人通过公证取证在淘宝网天猫平台“小吉旗舰店”购买了型号为G1K-TYY小吉洗衣机2台,支付价款5998元,获取《宁波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张(发票号码为80138671),发票上盖有“宁波小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
天猫小吉官方旗舰店累计销售评价数5135。
原审庭审中,小天鹅公司出示((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1613号公证书)购买的实物,该实物封签完好,被诉侵权产品型号为G1-NZB的小吉洗衣机,外包装箱有“小吉科技”文字。
当庭拆封,被诉侵权产品型号与公证书记载产品型号一致。
将该被诉侵权产品与小天鹅公司涉案专利进行比对。
小天鹅公司主张其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10,其中权利要求2、4、5、7、9、10形成6个独立的技术方案。
经比对,小天鹅公司认为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1-10技术特征相同,全部落入小天鹅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上海小吉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进水结构由两个部件组成,涉案专利是单独的部件,故涉案被诉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宁波小吉公司认为两者特征基本相同,大体一致。
小天鹅公司专利是常规设计,涉案专利是将韩国大宇公司的产品做了改动。
因此,宁波小吉公司认为被诉产品与现有技术相同。
淘宝公司认为涉案所购被诉侵权产品与淘宝公司无任何关联,认可被诉侵权产品与小天鹅公司专利相同。
宁波小吉公司确认被诉产品为上海小吉公司生产,宁波小吉公司负责销售,易起富公司为代理商。
宁波小吉公司认可(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1612号公证书、(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1614号公证书购买的产品(型号分别为G1-NB、G1K-TYY)进水部件和本案原审庭审拆封的洗衣机(G1-NZB)结构相同。
经原审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载明的技术特征相同。
三、宁波小吉公司提出现有技术抗辩 宁波小吉公司为证明其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提交了证据1.(2019)苏苏证经内字第1431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43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19年6月18日,宁波小吉公司申请公证证据保全,其委托代理人与苏州市苏州公证处公证员王某,4及工作人员施嫣然一同来到江苏省苏州市能科技园内宁波吉德电器有限公司苏州研发中心。
在征得宁波吉德电器有限公司苏州研发中心同意后,对该公司内标有“DAEWOO”牌型号为“XQG30-881E”的洗衣机进行拆卸,再组装复原,随后将上述洗衣机装箱封存。
上述封存的洗衣机由申请人自行保管。
该台洗衣机购货发票日期为2016年7月13日。
2.名称为“壁装式滚筒洗衣机和用于检测壁装式滚筒洗衣机的安装异常和坠落的方法”发明专利申请(专利号:20131041XXXX.2),申请人为东部大宇电子株式会社。
小天鹅公司对以上证据质证意见:证据1是实体产品,首先对该产品不认可,宁波吉德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小吉公司系关联企业,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该产品由宁波吉德电器有限公司保管,所以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可。
即便如此,小天鹅公司认为该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不同,不构成现有技术。
证据2是专利文献,该专利文献所揭示的技术方案和小天鹅公司涉案专利记载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上海小吉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和小天鹅公司的涉案专利是一致的。
上海小吉公司、淘宝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上海小吉公司认为,1431号公证书取证的洗衣机与证据2专利文件记载技术特征相同,现有设计产品与其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基本相同。
宁波小吉公司认可上海小吉公司的比对意见,出水装置是滚筒洗衣机的常规装置。
淘宝公司认为1431号公证书取证的洗衣机与小天鹅公司权利要求1相同,后面的特征有部分区别。
小天鹅公司认为1431号公证书取证的洗衣机与被诉侵权产品有很多区别。
1431号公证书取证的洗衣机进水台阶和导水槽不在同一处,台阶作用是防漏水,我方专利是密封的状态,没有漏水问题。
涉案专利进水接头具有进水接口和进水出口,进水接口与进水管相连,进水出口形成在外桶的内侧壁上,进水出口处形成有导水槽。
本实用新型壁挂式洗衣机的外桶组件,不仅方便进水管的连接转配,而且可避免进水管发生脱落,提高壁挂式洗衣机的安全性。
另,涉案劣弧形导水槽便于水流的快速扩散,对内桶内的衣物形成更好的浸润效果。
1431号公证书取证的实体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两者完全不同。
被诉侵权产品结构与小天鹅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特征一致,和现有技术产品不同。
经原审庭审比对,现有技术产品进水接口处显示进水接口直接导入导水槽,而导水槽设计在台阶上方,导水槽边缘宽于进水台阶,其进水台阶作用为防漏水。
涉案专利进水接头具有进水接口和进水出口,进水接口与进水管相连,进水出口形成在外桶的内侧壁上,进水出口处形成有阶梯引导的导水槽,导水槽溢水边缘设计为劣弧形。
该现有设计与涉案专利的进水接口设计不相同。
上述事实有小天鹅公司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专利年费缴纳收据、专利登记簿副本、实用新型专利评价报告、(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1612号公证书、(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1613号公证书、(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1614号公证书、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宁波小吉公司提交的(2019)苏苏证经内字第1431号公证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小天鹅公司原审当庭提交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以证明被诉产品利润率为27%-28%。
上海小吉公司、宁波小吉公司、淘宝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审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宁波小吉公司还提交以下证据:1.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9年11月25日);
2.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以证明小天鹅公司的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小天鹅公司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
原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是否符合创造性的规定不属法院审理范围。
淘宝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1637号公证书,用以证明taobao.com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运营的网址,而tmall.com不属于淘宝公司。
(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6564号公证书,用以证明淘宝网只是信息发布平台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tmall.com不在淘宝公司的运营范围,淘宝公司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
小天鹅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经核实以上证据原件,原审法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为:1.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
3.小天鹅公司主张赔偿700万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认为,小天鹅公司享有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其合法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经原审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上海小吉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进水结构由两个部件组成,涉案专利是单独部件,两者不同。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并未限定进水结构组件数量,故上海小吉公司认为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宁波小吉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
根据本案宁波小吉公司提供的证据,东部大宇电子株式会社20131041XXXX.2发明专利文献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不相同。
宁波小吉公司提供的实体产品(型号为XQG30-881E洗衣机)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亦不相同。
故其提出现有技术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上海小吉公司、宁波小吉公司、易起富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经营目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和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基本相同的洗衣机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小天鹅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小天鹅公司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淘宝公司为网络信息发布平台服务提供商,并未实际销售和许诺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小天鹅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淘宝公司实际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故其要求淘宝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小天鹅公司还主张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00万元,要求按照获利作为计算判赔额的依据。
原审法院将参考以下因素:1.涉案专利权的类别为实用新型专利,具有实用性;
2.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和合理利润;
3.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在被诉产品中所起的作用及贡献度;
4.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面较广,数量较大,涉及天猫、京东、1号店等网络平台;
5.小天鹅公司还主张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费用。
小天鹅公司除已经支付了购物费用外,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他费用已经实际支付,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小天鹅公司已实施了相应的证据保全公证、聘请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等因素,酌情支持部分的合理费用,并在判赔数额中一并计付。
原审法院判决:一、上海小吉公司、宁波小吉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等侵犯小天鹅公司“壁挂式洗衣机的外桶组件和具有其的壁挂式洗衣机”(专利号:ZL20172058XXXX.3)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上海小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天鹅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500万元;
三、易起富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小天鹅公司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四、驳回小天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上海小吉公司、宁波小吉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期间,上海小吉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欲证明上海小吉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已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受理并进行口头审理;
证据二、(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8697号公证书及公证实物,欲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
小天鹅公司对宁波小吉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认可证据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二的真实性。
宁波小吉公司、淘宝公司对上海小吉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本院对上海小吉公司二审期间所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对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关联性和证明力将结合全案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2021年3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84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认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至10不具备创造性,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起诉的必要条件之一。
在侵害专利权纠纷诉讼中,原告的诉权可能受到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影响。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上诉规定明确了在侵害专利权纠纷诉讼中,如果涉案专利权经行政程序被宣告无效,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小天鹅公司依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10提起本案诉讼,认为被诉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原审法院支持了该公司的主张。
但小天鹅公司所依据的涉案专利在本院二审审理阶段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其针对本案的诉请基础已处于不确定状态。
鉴于已查明的事实,并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对小天鹅公司的本案起诉予以驳回。
如果有证据证明前述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小天鹅公司可以就本案中专利权受到侵害的事实依法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退还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退还上海小吉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雷艳珍 审判员 董 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756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雷艳珍、董胜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日期 2021年3月16日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无效;
驳回起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小吉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宁波小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京易起富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原判决主文:一、上海小吉公司、宁波小吉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等侵犯小天鹅公司“壁挂式洗衣机的外桶组件和具有其的壁挂式洗衣机”(专利号: ZL20172058XXXX.3)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上海小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天鹅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500万元;
三、易起富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小天鹅公司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四、驳回小天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上海小吉公司、宁波小吉公司共同负担。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法律问题 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观点 当专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