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知民初128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宵玉,女,199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宵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称其与被告张宵玉已达成和解,现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