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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棉小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运城市盐湖区北城针线之间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晋08民初30号
案件名称山西棉小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运城市盐湖区北城针线之间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西棉小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北城针线之间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民初30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西棉小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针线之间服装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棉小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针线之间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棉小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针线之间服装店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棉小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反诉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针线之间服装店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棉小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针线之间服装店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西棉小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针线之间服装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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