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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咸阳市渭城区鸿旭福来水暖建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4知民初65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咸阳市渭城区鸿旭福来水暖建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咸阳市渭城区鸿旭福来水暖建材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知民初65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渭城区鸿旭福来水暖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04MA6XU5EUXQ。

经营者:赵俊丽。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咸阳市渭城区鸿旭福来水暖建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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