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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成都幸福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4342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成都幸福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成都幸福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342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利惠公司。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幸福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大道与莲花南路交汇处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淑芹,女,1982年6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储训经理。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成都幸福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幸福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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