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2行初24号之一 原告:厦门希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波路512号410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罗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马庆,厦门希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许国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黎明,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育辉,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顺昌虹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城南东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林善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兴,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捷,福州市鼓楼区鼎兴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原告厦门希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厦门希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希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希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厦门希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