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民终2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丰都县三商化妆品店,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注册号500230600229720。
经营者:苏少圣,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人注册号110111-4045129。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丰都县三商化妆品店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3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丰都县三商化妆品店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丰都县三商化妆品店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丰都县三商化妆品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丰都县三商化妆品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丰都县三商化妆品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