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323民初846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建材城天庆卫生洁具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13,经营场所淄川建材城联发路4号。
经营者:耿天庆。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淄川建材城天庆卫生洁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0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标注“”图样的地漏;
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4711685、6380388、15192947、16440135号等“潜水艇”系列商标(包含潜水艇图形、英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上述商标经原告及原告关联公司多年的潜心经营及巨资推广,已铸就成了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洁具、卫浴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潜水艇”系列商标已与原告及原告关联公司之间建立了特定的联系,“潜水艇”地漏独特的红色格调搭配黄色波浪线包装风格,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该品牌亦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
十多年来,原告及其关联企业投入巨资,通过广播电台、公交车体、互联网、户外平台、平面媒体、高铁、机场刷屏、出租车LED等载体持续进行宣传,其品牌价值和知名度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2019年11月,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川建材城联发路4号的“广东上佳卫浴”店铺内销售标注“”图样的地漏,其包装盒、包装袋、产品标签、产品面板均标注上述字样及图样,同时该产品无任何生产标识,遂原告委托了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卫浴产品行业的销售者,应当知晓“潜水艇”品牌的知名度,仍然销售标注“”图样的地漏,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其销售行为侵害了原告第11685、6380388、15192947号“潜水艇”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综上,被告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淄川建材城天庆卫生洁具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04月21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6440135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6年04月21日至2025年04月20日,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包括:水龙头、地漏等。
2018年3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转让给原告柏瑞润兴公司。
2019年2月14日,润德公司出具声明,载明:润德公司、柏瑞润兴公司均系“潜水艇”卫浴品牌创始人李润凡创办。
柏瑞润兴公司对相关商标转让前和转让后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利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
柏瑞润兴公司对商标维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获得的经济赔偿享有全部利益;
对于柏瑞润兴公司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主张权利的,润德公司不再重复主张。
2019年11月5日,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向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11月9日,在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吕某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川建材城联发路4号“广东上佳卫浴”店铺,王守贞在该店内购买了标有“健康地漏领导者”字样的地漏两个,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耿天庆”名片一张及《销货清单》一张。
王守贞对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图一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王守贞对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并封存了相关物品。
2019年11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作出(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598号公证书。
本案的封存实物为地漏两个,商品外包装盒顶面中间显著位置及产品面板左侧上方均标注“”图形。
另查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地漏国家标准(GB/T27710-2011)载明,标准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中包括润德公司和李润凡。
自2009年至2017年,润德公司通过广播电台、网站、报纸、户外广告、车辆LED显示屏、机场数码刷屏等方式,在全国各地对“潜水艇地漏”进行广泛广告宣传。
“潜水艇地漏”入选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2014-2015年度);2015年,荣获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被告淄川建材城天庆卫生洁具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成立于2010年3月31日,经营范围为卫生洁具批发零售。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声明、公证书及产品封存实物、荣誉证书、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第16440135号“”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原告柏瑞润兴公司作为该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利依法应予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地漏,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
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盒顶面中间显著位置及产品面板左侧上方标注的“”图形与原告合法持有的第16440135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上述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从而导致混淆,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综上,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对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酌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淄川建材城天庆卫生洁具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164401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淄川建材城天庆卫生洁具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000元;
三、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225元,被告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